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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 加强质量监管

时间:2017年01月13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保障甘肃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条例》明确,我省将建立三级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其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监督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